2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集成电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有何条件?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起草了《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至时间为2021年3月8日17时。


根据《通知》,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清单;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清单。


《通知》明确了《若干政策》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并注明了《若干政策》中提及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例如,《通知》指出,《若干政策》第(一)条所称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 宽小于28 纳米(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等等。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方面,《通知》注明,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存储芯片、智能传感器,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以及EDA、IP和设计服务,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可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0%。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将有关申请表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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